2024年2月20日,三穗法院调处一起因未成年人打赏主播而引发的纠纷,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短视频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充值金额的70%。
小周出生于2014年1月,偶然的一次与父亲一起逛超市,在父亲付款时,偷偷记住了微信支付密码。2023年5月,小周使用其父亲手机偷偷在某短视频科技公司注册账号,多次在某短视频平台刷视频。2023年10月30日,小周在某短视频平台刷到弹幕游戏,看着游戏主播老K妙语连珠、一波操作猛如虎,小周被深深的折服了,在其父亲不知情的情况下,14天内向某短视频平台充值56次14万余元购买虚拟币打赏平台多名游戏主播,单次充值金额多为1688元、3000元、5000元、8888元,充值完后删除付款短信。这件事终究是纸包不住火,还是被小周父亲发现上述行为,父亲一边教育小周一边向短视频平台申请退款,因未能达成一致,小周父亲遂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某短视频平台科技公司返还充值金额14万余元。
一是合同是谁订立的问题:原告提供大量监控视频证明打赏行为系小周利用父亲手机实施,订立合同的相对方为小周。
二是小周转账购买虚拟币的行为效力问题:小周向某科技公司购买虚拟币用于打赏时9周岁,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打赏行为被其父事后拒绝追认,该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三是责任如何认定问题:家长对未成年子女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应进行管理,在日常生活中履行好监护职责,对自己的手机以及各种支付账号、密码有保管义务。本案中,小周父亲未履行好监护职责且未能妥善保管自己的手机及支付密码,致使小周借机购买虚拟币进行打赏而引发本案,小周父亲亦存在一定过错。
经本院多次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科技公司返还原告充值金额的70%共计10万余元到原告方指定账户。
未成年人实施的网络充值、打赏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需结合案件实际,8周岁以下实施上述行为无效,8周岁以上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五条来确定。未成年人实施上述行为即使无效,是否能要求平台全额返还?需看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是否尽到监护义务、尽到了银行卡、微信、支付宝等密码的管理义务以及平台是否建立相应机制对未成年人的上述行为进行提醒、限制。
对广大家长而言,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加强对孩子的监督,引导孩子正确使用手机、平板电脑等电子产品,保管好自己的各项账号密码和支付密码,防止孩子获取密码后进行支付。有条件的话,可以给孩子一个学习专用的手机或者平板电脑,清除家长的账户信息,仅安装必要软件。
对网络公司而言,需强化社会责任感,进一步在技术上优化软件设置,防止未成年人大额充值、打赏案件发生。在案件发生后,积极处理该类纠纷。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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